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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留守老人 《意见》提出,要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家庭尽责、基层主导、社会协同、全民行动、政府支持保障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。其中,《意见》突出强化家庭在留守老年人赡养与关爱服务中的主体责任,进一步强调家庭子女和其他赡养、扶养人要依法履行对留守老年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避免生活不能自理的留守老年人单独居住生活;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,赡养义务人可与亲属或其他人员签订委托照顾协议,并向村民委员会报备。对不履行赡养、扶养义务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 同时,此次《意见》强调发挥村民委员会在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中的权益保障作用。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,是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重要主体,是协助基层政府开展工作的重要力量。 “这是我们第一次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工作作出全国性部署。下一步,我们会指导各省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细则,落实信息台账和巡访制度,让农村留守老人融入养老服务体系中。”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老年人福利处处长李邦华介绍,此次意见的出台,最重要的是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,到村委会、居委会的工作机制,明确了重点关爱人群,即重点照顾好极其困难的失能高龄留守老人。同时,也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定位。 此外,《意见》还提出,支持促进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。全国老龄办宣传部部长刁海峰介绍,未来将继续培育扶持农村老年协会,开展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,提升老年协会服务能力,推动老年协会向专业化方向发展,把农村老年协会打造成农村老年人互助关爱网络。全面提高覆盖率,到2020年农村老年人覆盖率要从目前的82.1%提高到90%。 ( 第一农经整理)